培训机构的在职教育,培训机构的在职教育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培训机构的在职教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培训机构的在职教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在职教师私自办理辅导班合法吗?在职教师私自办理辅导...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培训机构的在职教育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培训机构的在职教育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职教师私自办理辅导班合法吗?

在职教师私自办理辅导班是不合法的。

培训机构的在职教育,培训机构的在职教育是什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师〔2015〕5号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该《规定》共6条。
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在职公办教师开午托班违反教师法吗?

根据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以教师〔2015〕5号印发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同时明确: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在职老师兼职校外培训机构有错吗?

我觉得提问者执意把这个问题拿到网上来讨论,没意义。

说它没意义,请看下面有5条:

1,教育法规明文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严禁有偿补课。注意:这是法令法规。

2,如果在职教师兼职校外培训机构补课,是出于教育情怀?还是为了多赚外快?题主的附述部分已讲得明白:就是为了钱。

3,教师属国家公职人员。一个国家公务员或者公职人员,是不能私自参加公职外的有关机构的运营和活动的,特别是商业方面的。以防以权谋私、以职谋私。

4,校外培训机构目前已处在整顿、规范和限制中,它的去路已显颓势,未来的情况怎么样还难得说,难道还要鼓励在职教师去趟这场浑水?

5,“在职教师兼职培训机构补课”在民间早已被炒着沸沸扬扬,可以说是已怨声载道。时到今日,你还要问“有没有错”?

要我看,题主问的问题,已不在问题的本身错没错,而是为了那三瓜两枣的身外物,在一条知法犯法的错误路上是不是准备一路走到黑?

这就是我的回答。

感谢邀请。

在‬职‬老师兼‬职‬是‬否‬允许,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禁止!

因为在‬职‬老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照政策规定都是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的。

为‬此‬,2012年9月,国家人社部、监察部联合发了一个第18号令,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其中在十八条第六项是这样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从这个规定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编制内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实际上是不允许的,如果违反了最轻的就是警告处分,最重的就是开除处分,这个跨度是非常大的,当然还是主要看兼职的内容,或是牟取的利益金额的大小等。

第二种,支持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兼职创业。

对此,国家人社部门在2017年和2019年连续两次发文,明确支持事业单位部分人员兼职创业。

第一次是2017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强调为贯彻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允许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双创,即创业和创新。

第二次是2019年12月,人社部再次发文《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其内容与2017年大同小异,但支持对象由专业技术人员缩小为科研人员。

综上所述,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管你是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还是工勤岗位,只要是‬编制内‬的,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属于科‬研人员,国家公‬职人员是不允许从事兼职等活动的。培训机构具有教育性‬质‬是‬不‬允许的,除非你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开展“双‬创‬”活动。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培训机构的在职教育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培训机构的在职教育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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